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期)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DBJ25421200486830174ZX、 DBJ25421200486830175ZX | SP202500833、SP202500834 | 桑葚、龙眼 | 2025-02-17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万兴佳亿商场有限公司 | / | 1.产品控制:2025年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崇阳县万兴佳亿商场有限公司经营的肉制品、农产品进行了抽样。同年3月11日,本局收到湖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500833、NO:SP202500834的《检验报告》各1份,其中:报告编号为NO:SP202500833对“桑葚”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SP202500834对“龙眼”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法律意识淡薄,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采购上述食品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查验供货方的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在两年内未第三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