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期)
发布时间:2025-05-1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DBJ25421200487130301ZX、 DBJ25421200487130299ZX、 DBJ25421200487130300ZX | 202500291、 202500289、 202500290 | 杯子(自行消毒)、 餐盘(自行消毒)、 餐碗(自行消毒) | 20250219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崇阳深海渔港海鲜自助餐厅 | / | 1.产品控制:2025年2月28日,本局收到编号:NO:202500289、NO:202500290、NO:202500291的《检验报告》共3份,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存环节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3.问题整改:添置消毒设备,对餐饮具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存;另外对厨房进行全面清理,搞好卫生,保持厨房干净整洁;其次食品物资分类存放,划分区域,做好标识;第三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证下次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严格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主动将整改后的餐具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DBJ25421200486830084ZX | SP202500780 | 龙眼 | 20250217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王方遒(个体工商户) | / | 1.产品控制:2025年3月12日本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50078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立即决定进行上述食品的召回工作,力争将危害降到最低;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DBJ25421200486830127ZX | SP202500799 | 龙眼 | 20250214 | 氧乐果、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惠街百巷大集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 / | 1.产品控制:2025年3月12日本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SP20250079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购上述“龙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合格的检验报告,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并保留了进货单,且销售数量少,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3.问题整改:立即决定进行上述食品的召回工作,力争将危害降到最低;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