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市监处罚〔2025〕21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身份不明(货主)
货运司机:曹晨晨、姓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11422********5118,住址:河南省睢县***
2024年10月15日,本局接崇阳县公安局机关移交案件线索称在辖区内发现一车冷冻“牛板筋”、“牛黄喉”、“牛百叶”、“牛肚”等牛副器官疑似未经检验检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货主不在场,货车司机曹晨晨在场,其车牌号豫NE2395冷冻车箱内装有冷冻牛副产品679箱。上述冷冻牛板筋包装内贴有英文标签,且该司机现场不能提供海关报关单、相关检验或检疫证明等有效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货车司机提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司机也无法提供。上述身份不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或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货车司机曹晨晨下达了崇市监强制〔2024〕4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牛板筋”、“牛黄喉”、“牛百叶”、“牛肚”679箱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运输司机进行了询问。事后执法人员联系货主,货主拒不接电话,联系不上。2024年10月16日,本局在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2024年10月16日,本局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牛板筋”、“牛黄喉”、“牛百叶”、“牛肚”四个品种肉类制品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1月6日,本局将身份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制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退回处理。
现查明: 2024年10月13日,身份不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司机去广西省百色市平果市第七中学北371米处集合,然后司机跟着货主小车到达装货点装运冷冻“牛板筋73件、牛黄喉86件、牛百叶166件、牛肚354件”牛副产品共计679件、合计14532.66Kg运往河南省郑州市,具体装货地点货车司机不知悉。运输该批冷冻肉制品货车司机对货主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身份。货车司机不能提供运输的冷冻肉制品报关单、相关检疫检测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案发后,本局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2024年10月16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牛板筋”、“牛黄喉”、“牛百叶”、“牛肚”四个品种肉类制品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日出具报告编号(NO.):2224001861、2224001862、2224001863、2224001864的《检验报告》各1份,上述《检验报告》均显示上述冷冻肉类制品动物疫病检测项目检验结果符合“GB 2762-2022、GB 31650-2019”标准要求。鉴于涉案冷冻肉制品易变质、存储困难、保管费用较高,且在本局官网发布《扣押物品招领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本案对不明身份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冷冻肉制品进行先行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项金额24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线索移交情况说明》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运输涉案物品冷冻车牌和种类等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3份,证明运输涉案冷冻肉制品的车牌号码、物品种类、数量、标签标注的内容、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法证明文件及货主基本信息等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25张,证明现场检查和和抽检时涉案肉制品外包装和物品摆放情况;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2份 ,证明涉案肉制品起运时间、地点、目的地、数量、运费结算和身份不明当事人联系方式但无法联得联系等情况;
证据五:英文标签原件1份,证明涉案冷冻肉制品的包装标注的内容等情况;
证据六:《扣押物品招领公告》1份,证明对涉案且无法联系当事人的肉制品公开招领及未到期未认领处置措施等情况;
证据七:《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4份,证明对涉案“牛板筋”“牛黄喉”“牛百叶”“牛肚”等牛副产品委托检测单位、判定依据、检测项目及结果等情况;
证据八:《关于商请公开拍卖一起无主经营案冷冻肉品的函》1份,证明本局依法申请拍卖涉案肉品的时间、数量、依据及拍卖后财物处置等情况;
证据九:《价格证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价格评估标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等情况;
证据十:《拍卖文件》复印件1套(含《拍卖成交报告》《协助放行货物通知》《拍卖笔录》《折卖成交确认书》《报名资料》《拍卖会资料》《拍卖公司资质》《湖北省委托拍卖合同》《评估报告摘要》《报纸》《拍卖会视频光盘》),证明委托拍卖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拍卖时间、成交金额及拍卖款项去向等情况;
证据十一:《涉嫌犯罪移送书》1份,证明本局将身份不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肉制品涉嫌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
证据十二:《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执法人员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分局协助查询当事人身信息等情况;
证据十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肉制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数量等情况;
证据十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机构资质;
证据十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保存扣押涉案肉制品寄存人的市场主体资质;
证据十六:《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货车司机曹晨晨真实身份;
证据十七: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11月26日,本局在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刊登了崇市监罚告〔2024〕4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本局认为:不明身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建议对不明身份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冷冻肉制品进行先行拍卖处理,先行拍卖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决定对不明身份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冷冻肉制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245000元的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