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6期)

发布时间:2025-02-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崇阳县第三小学使用清洁不达标的餐饮具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购进 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XBJ24421222487133619、XBJ24420222484436354、XBJ24421281487260188

2024036011、2024K6227、J2024311592

富得利生姜馓子(甜味)、富得利小麻花(葱油咸味)(糕点)

20240611、20240520、20240618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通城县多快美百货超市、阳新县白沙镇宏瑞商行、赤壁市官塘百联购物广场

崇阳县富得利食品厂

1.产品控制:2024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富得利生姜撒子(甜味)”的编号:No:202403601的《检验报告》;2024年12月3日,本局收到“富得利小麻花(葱油咸味)”的编号NO:J2024311592的《检验报告》1份2024年12月13日,收到“富得利小麻花(葱油咸味)”的编号NO:12024K6227《检验报告》1份。上述3份《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储存环境未避免高温阳光直射,导致销售抽检的麻花过氧化值过高。

3.问题整改:一、加强对制作产品的各个流程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流程进行整改规范二、加强产品储存管理,特别是生产场所和储存销售环节,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环境贮存三、每月对员工实行例会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四、严格遵守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同一批出厂的产品进行厂内抽检,保证出厂食品是合格产品,并做好出厂销售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DBJ24421200656330256ZX

SCLJ02202417129

不锈钢碗

20241016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崇阳县第三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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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4年11月13日,本局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SCLJ02202417129关于崇阳县第三小学的“不锈钢碗”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3.问题整改:增设消毒设备,严格按照餐饮用具消毒流程对所有餐饮用具先清洗干净后再放入消毒柜中进行消毒,保证消毒时间,做好了消毒记录。

4.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