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4期)
发布时间:2025-01-2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的产品(经核实为运输公司未正确储运造成产品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SBJ24341700337530481 | SBJ24341700337530481 | 芝麻甜味小麻花(低糖) | 20240703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贵池区震鹏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 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 | 1.产品控制:2024年9月26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贵池区震鹏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芝麻甜味小麻花(低糖)”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同年10月28日出具编号为No:SBJ24341700337530481的《检测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储运方式不当。 3.问题整改:严格落实、完善各项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了质检人员的食品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了棕榈油验收和生产过程中过氧化值的控制标准;采用不透明的包装材料,提高对水蒸气和氧气的阻隔性,降低贮存过程中过氧化值的增长速度;加强运输、仓储环节的管理,对每辆运输车进行检查,要求运输车辆卫生、环境符合我司要求。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罚款。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