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3期)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崇阳县红光食品厂生产过氧化值超标的产品、崇阳县白霓镇中心小学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具、崇阳县白霓镇中学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具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购进 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XBJ24421126491947532
F24095236
咸麻花
2024072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蕲春县老李干菜批发部
崇阳县红光食品厂
1.产品控制:2024年09月23日,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武汉尚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咸麻花”进行抽样检验,同年10月2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咸麻花”报告编号为:No:F24095236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储存方法不当。
3.问题整改: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守法经营;2.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建立并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从购进环节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同时留存好进货凭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DBJ24421200656330252ZX
SCLJ02202416955
不锈钢碗
2024101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崇阳县白霓镇中心小学
/
1.产品控制:2024年10月15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提供餐饮服务自行消毒的不锈钢碗餐具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416955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主体责任,在餐具清洗时未严格洗涤剂使用,消毒记录不规范且餐具清洗消毒后抽检不合格。
3.问题整改:要求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DBJ24421200656330253ZX
SCLJ02202416956
不锈钢碗
2024101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崇阳县白霓镇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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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4年10月15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提供餐饮服务自行消毒的不锈钢碗餐具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编号为No:SCLJ0220416956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主体责任,在餐具清洗时未严格洗涤剂使用,消毒记录不规范且餐具清洗消毒后抽检不合格。
3.问题整改:要求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