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崇市监罚告〔2024〕459号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崇市监罚告〔2024〕459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不明身份当事人涉嫌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3日,身份不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司机去广西省百色市平果市第七中学北371米处集合,然后司机跟着货主小车到达装货点装运冷冻“牛板筋73件、牛黄喉86件、牛百叶166件、牛肚354件”牛副产品共计679件、合计14532.66Kg运往河南省郑州市,具体装货地点货车司机不知悉。运输该批冷冻肉制品货车司机对货主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身份。货车司机不能提供运输的冷冻肉制品报关单、相关检疫检测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案发后,本局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2024年10月16日,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牛板筋”、“牛黄喉”、“牛百叶”、“牛肚”四个品种肉类制品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11月1日出具报告编号(NO.):2224001861、2224001862、2224001863、2224001864的《检验报告》各1份,上述《检验报告》均显示上述冷冻肉类制品动物疫病检测项目检验结果符合“GB 2762-2022、GB 31650-2019”标准要求。鉴于涉案冷冻肉制品易变质、存储困难、保管费用较高,且在本局官网发布《扣押物品招领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本案对不明身份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冷冻肉制品进行先行拍卖处理,拍卖所得款项金额245000元。
不明身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拟对不明身份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冷冻肉制品进行先行拍卖处理,先行拍卖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拟对不明身份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冷冻肉制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245000元的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处理告知在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上述冷冻肉类制品货主自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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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轶 联系电话:131774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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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