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崇阳县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7-0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2024上半年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选取一批案件予以曝光。

一、崇阳县某珠宝店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检查。经查,了促销该店黄金珠宝等商品,当事人开展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并自行设计制作了有奖销售的的印刷品宣传单,同时在崇阳辖区内发放宣传“周大生购物中奖啦,购黄金首饰抽,10月6日五菱神车开回家,旧金换克重0折旧费,旧黄金高价回收2克抵1200元换珠宝类、黄金减重80元、一品价类888减101、钻石1999减230,结婚就要幸福花嫁,活动时间:9月20日—10月6日,精美珍珠杯0元秒杀,9元到店+499元,18K吊坠配彩银9元到店+119元,足金珍珠蝴蝶结手串9元到店+609元,全场任意消费2000抽五菱神车,钻石1999减230”等内容,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参与条件、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武汉购进某产品后,为了促进销量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在产品包装箱上标注“开箱有奖”但在产品包装箱上未设置中奖数量、中奖率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东某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积分兑换奖品未公布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等详细内容的有奖销售案

当事人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采取奖品为积分的形式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在其生产销售的某产品包装盒内放置有积分卡一张,上面标注“积分卡 10分 为答谢新老客户的支持和厚爱,我公司对部分产品实行阶段性有奖销售活动 扫描右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回复“积分兑换”,获取礼品兑换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康华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让购买者扫积分卡上二维码进入康华生物公众号,回复“积分兑换”后,页面显示标注有:“康华积分兑换 活动时间:2021年1月1日起 累计100积分 任选其一 太阳伞(51302043) 雨伞(51302041)...累计2000积分 高档移动硬盘(513010021)”等内容,但未公布积分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某产业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崇阳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某枸杞酒,其瓶体标签上标注有扫瓶内二维码参与活动,开金盖扫红包,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扫我有惊喜”等内容。扫瓶体二维码及标签和销售现场均未公示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武汉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某饼干至崇阳某超市,当事人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开盒扫码赢好礼 另集八种口味拼长龙 还有更多惊喜”等抽奖信息,开展了“开盒扫码赢好礼 另集八种口味拼长龙 还有更多惊喜”的扫码抽奖活动。抽奖活动流程:消费者购买包装上有“开盒扫码赢好礼”字样产品后,扫码产品盒内二维码,加入格力高会员,显示活动规则,根据小程序页面指示操作,可参与抽奖活动。通过点击页面按钮抽奖,抽奖结果即时弹出。如消费者集齐8张不同龙卡的,还能参与抽大奖,但产品上没有上述抽奖活动的具体奖品明细和兑换流程的公示,消费者未购买产品不能知晓活动规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宁波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通城某超市向崇阳县某购物广场销售某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扫码领红包 下载爱妻知味APP 二维码”等内容,扫码进入活动页面发现未有领取红包活动中奖详细细则,经营现场也没有关于上述有奖销售的相关宣传及活动细则展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江西某技术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经查,当事人授权崇阳县个体户张某某在崇阳市场销售某品牌系列产品,上述产品标签标注有“开盖抽奖有惊喜 100%赢取红包,最高可领288元 还有积分兑现金哦!”等内容,打开桶盖上的铁环,在桶内有二维码,扫二维码进入抽奖页面参与抽奖,有机会获得1.8元至288元的随机红包。当事人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前没有清晰醒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糖果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经查,当事人与崇阳县某食品批发部签订了《销售与服务合作协议书》,授权崇阳县某食品批发部负责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在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区域的一般经销商,负责对某糖果等产品进行线下销售。为了促销上述产品,获得竞争优势,当事人在销售的糖果包装上标注“开盒有礼,扫码赢红包”等内容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但在有奖销售活动前,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股份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武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崇阳某购物广场销售某刀类产品,并在包装上标注“扫码关注 更多惊喜”等内容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扫码进入活动页面显示为进入“抽奖大转盘”活动页面,进入该页面显示“幸运大转盘 赢取心动豪礼”等抽奖奖品标注内容,在点击进入规则页面活动说明中标注有“一、参与资格 成为会员 二、活动细则 实物奖品发放时间为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 三、抽奖 每天获得1次抽奖机会,每10积分可兑换1次抽奖机会;每分享1人,可获得1次抽奖机会,每人每天通过分享最多获得3次抽奖机会 四、奖品说明 奖品颜色、参数不接受指定、随即发放、若活动出现不可抗拒力因素店铺有权更换等价值物品发出;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店铺有权更改暂停或终止活动。”等内容,但未标明获赠奖品的数量、概率、价格等事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孟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经查,为销售产品,当事人在粒汁健全系列产品上设计并印制了“扫码抽手机,红包抽手机,红包抢不停,最高可获得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等内容的有奖销售活动,但无奖品信息、奖品数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