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7期)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沈成刚、程娜、孙嘉力、崇阳县星娜水果经营部、杜华平、吴明才、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崇阳店、崇阳县万兴佳亿商场有限公司、陈水兵、崇阳县大市场D042(姜丽芳)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崇阳县初雄食品批发部销售霉菌超标的黑米咸糕(海盐味)、崇阳县甜甜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铅含量超标的商品、崇阳县大市场B017(汪秀兰)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调味品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BJ24421223491230121 | J2024SP0121 | 香蕉 | 2024508 | 噻虫胺、噻虫嗪 | 沈成刚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4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J2024sp01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87131572ZX | 202401544 | 黑米咸糕(海盐味) | 20240416 | 霉菌 | 崇阳县初雄食品批发部 | 玉林市玉州区好一佳食品厂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11日,本局收到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2401544《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7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132、XBJ24421223491230134 | J2024SP0132、J2024SP0134 | 鸡蛋芒(芒果)、香蕉 | 20240506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噻虫胺 | 程娜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J2024SP0132、No:J2024SP013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129、XBJ24421223491230127 | J2024SP0129、J2024SP0127 | 鸡蛋芒(芒果)、香蕉 | 20240508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噻虫胺 | 孙嘉力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J2024SP0127、No:J2024SP012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141、XBJ24421223491230144 | J2024SP0141、J2024SP0144 | 鸡蛋芒果、香蕉 | 20240506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噻虫胺 | 崇阳县星娜水果经营部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J2024SP0141、No:J2024SP014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602730509 | 2405012178 | 山药 | 20240512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崇阳县肖岭乡白马村十组-杜华平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11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05012178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602730518 | 2405012182 | 铁棍山药 | 20240505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崇阳县肖岭乡下隽街台山路口-吴明才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11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05012182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8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136 | J2024SP0136 | 小台农芒果 | 20240507 |
吡唑醚菌酯 | 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崇阳店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405012136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8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147 | J2024SP0147 | 青豆角(豇豆) | 20240504 | 噻虫胺 | 崇阳县万兴佳亿商场有限公司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405012147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5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269 | J2024SP0269 | 芒果 | 20240521 |
吡唑醚菌酯 | 陈水兵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11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J2024SP02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对购进食品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GZJ24420000003334060 | 2024GC01569 | 山药 | 20240509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崇阳县大市场D042(姜丽芳)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4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2024GC015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GZJ24420000003333715 | 2024GC01512 | 十八全卤料 | 20240116 | 铅(以Pb计) | 崇阳县甜甜蜜商贸有限公司 | 武汉市玉善堂香辛食品有限公司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4日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4GC01512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WYST 0001S-2019《复合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GZJ24420000003334059 | 2024GC01516 | 大白芷(调味品) | 20240508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大市场B017(汪秀兰) |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杰农副产品商行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5日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4GC01516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已将线索移交至崇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