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6期)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BJ24421223484235256ZX | A2240161908107005C | 生姜 | 20240428 | 噻虫胺 | 崇阳大市场代志中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3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40161908107005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244 | J2024SP0244 | 豇豆 | 20240520 | 噻虫胺 | 曾素云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5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J2024SP024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172 | J2024SP0172 | 苹果蕉 | 20240508 | 吡虫啉 | 崇阳县汇金超市锦阳店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30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J2024SP017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呲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84235135ZX、XBJ24421223484235133ZX | A2240161908107010C、A2240161908107004C | 芒果、生姜 | 20240429 | 吡虫啉、 噻虫胺 | 崇阳县石城红宝购物广场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4日,本局分别收到编号No:A2240161908107004C和No:A2240161908107010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1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87131373ZX | 202401351 | 皮蛋 | 20240508 | 铅(以Pb计) | 崇阳县嘻哆哆水果店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31日,本局分别收到编号No:202401351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对所有进购食品都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进购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并保留进货发票。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86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602730440 | 2405011612 | 生姜 | 20240506 | 毒死蜱 | 崇阳县沙坪镇时空街80号-卢俊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11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0501161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91230168 | J2024SP0168 | 鸡蛋芒(芒果) | 20240508 | 吡唑醚菌酯 | 崇阳县甜甜蜜购物中心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28日本局收到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J2024SP0168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把好质量关。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索要供应商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并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食品安全。2、把好储存关,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储存在仓库并离地离墙,保持食品仓库良好的通风并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