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3期)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BJ24421223484234097ZX | A2240161908105003C | 生姜 | 20240408 | 噻虫胺 | 崇阳县四季鲜冷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11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40161908105003C的“ 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96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退回货款,但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生姜”。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把控进货渠道。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 3、履行销售者义务,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做好自查工作。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484233340ZX | A2240161908102018C | 熟四粒红花生 | 20240118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 | / | 1.产品控制:2024年4月30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40161908102018C的“熟四粒红花生”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熟四粒红花生”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917.06元,违法所得7917.06元。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销售场所和仓库卫生。二、每月对员工实行例会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三、提高收货标准,所进购产品必须索票索证,杜绝采购无许可证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17.06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GZJ24420000003333839 | 2024GC01537 | 生姜 | 20240507 | 噻虫胺 | 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 | / | 1.产品控制:2024年6月6日本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4GC01537的“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59.48元,违法所得259.48元。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销售场所和仓库卫生。二、每月对员工实行例会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三、提高收货标准,所进购产品必须索票索证,杜绝采购无许可证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48元。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602730257ZX | 2404007306 | 生姜 | 20240330 | 噻虫胺 | 崇阳县天城镇香泉路27栋7号-魏艳峰 | / | 1.产品控制:2024年4月19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04007306的“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把控进货渠道。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 3、履行销售者义务,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做好自查工作。 4.行政处罚:鉴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并保留了进货发票且销售数量少,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602730245ZX | 2404007332 | 生姜 | 20240330 | 噻虫胺 | 噻虫胺 | / | 1.产品控制:2024年4月19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04007332的“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把控进货渠道。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 3、履行销售者义务,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做好自查工作。 4.行政处罚:鉴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并保留了进货发票且销售数量少,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