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3期)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购进 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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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40161908105003C

生姜

20240408

噻虫胺

崇阳县四季鲜冷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1.产品控制:2024年5月11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40161908105003C 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96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退回货款,但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生姜”。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把控进货渠道。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

3、履行销售者义务,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做好自查工作。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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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40161908102018C

熟四粒红花生

20240118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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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4年4月30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40161908102018C的“熟四粒红花生”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熟四粒红花生”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917.06元,违法所得7917.06元。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销售场所和仓库卫生。二、每月对员工实行例会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三、提高收货标准,所进购产品必须索票索证,杜绝采购无许可证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17.06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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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GC01537

生姜

20240507

噻虫胺

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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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4年6月6日本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4GC01537的“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59.48元,违法所得259.48元。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销售场所和仓库卫生。二、每月对员工实行例会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三、提高收货标准,所进购产品必须索票索证,杜绝采购无许可证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48元。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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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007306

生姜

20240330

噻虫胺

崇阳县天城镇香泉路27栋7号-魏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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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4年4月19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04007306的“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把控进货渠道。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

3、履行销售者义务,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做好自查工作。

4.行政处罚:鉴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并保留了进货发票且销售数量少,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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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007332

生姜

20240330

噻虫胺

噻虫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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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4年4月19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404007332的“生姜”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生姜”已销售完毕。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把控进货渠道。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

3、履行销售者义务,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做好自查工作。

4.行政处罚:鉴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并保留了进货发票且销售数量少,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