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2期)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BJ24421223484233405ZX | A2240161908103008C | 元気棒(豆制品) | 20240314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崇阳县家家福超市石城店 | 平江县实食佳酱干厂 | 1.产品控制:2024年4月30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编号为NO:A2240161908103008C的“ 元気棒(豆制品)”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5009.9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第一法 气相色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 元気棒(豆制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8元,违法所得198元。当事人在采购时查验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清单》及生产商出具的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案发后立即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退回货款,但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元気棒(豆制品)”。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一、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二、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我超市经营的食品安全的检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所销售涉案食品量小,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在采购时查验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清单》及生产商出具的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时,本局未接到关于上述食品的投诉、举报,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4421223602730203ZX | 2404007351 | 铁棍山药 | 20240320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崇阳县金马利超市 | / | 1.产品控制:2024年4月16日本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编号为2404007351的“铁棍山药”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涉案“铁棍山药”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75元,违法所得375元。当事人在采购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单》等合格性证明文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销,未召回上述“铁棍山药”。当事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时,向本局提供了供货方提供的上述农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单》和资质。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一、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二、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我超市经营的食品安全的检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在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购进的铁棍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