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崇市监列严〔2023〕第0014号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崇市监列严〔2023〕第0014号
当事人:黄积喜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本局于2023年7月收到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鄂1223刑初118号),判决书认定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崇市监列严〔2023〕第0015号
当事人:周革胜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本局于2023年7月收到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鄂1223刑初80号),判决书认定当事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