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第8期)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甘志刚销售溴酸盐超标的珍稀天然含硒活泉案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2023GC01455 | GZJ23420000003333399 | 珍稀天然含硒活泉 | 2023-04-14 | 溴酸盐
| 崇阳县天城镇新建中路机械厂巷 30 号(个体工商 户 甘志刚)
| / | 1.产品控制: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以2.6元/桶的价格从湖北皇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购进“皇赐珍稀天然含硒活泉”桶装矿泉水310桶。同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以12元/桶的价格将上述“皇赐珍稀天然含硒活泉”全部销售完毕,计货值金额3720元,违法所得372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发布公告召回上述桶装水,但因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未召回上述不合格桶装水。 2.原因排查:可能是厂家在使用臭氧对含有溴化物的矿泉水进行杀菌消毒时,溴化物容易与臭氧发生反应,被氧化成为溴酸盐,并以Br03-的形式存在于水中。 3.问题整改:一是及时对该批次不合格桶装矿泉水进行公告召回;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三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