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2-1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物流运输企业 |
核查处置情况 |
XC22320115280644108 |
(2022)食检字第 QC22-7287 号 |
海苔咸味小麻花 |
2022-06-18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 |
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 |
赤壁市春天物流服务部 |
1.产品控制:2021年12月16日,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春天物流服务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乙方问题导致该批产品变质,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商超以及职能部门要求我司的赔偿以及罚款。”2022年6月18日,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众望@海苔咸味小麻花”20件,同年6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通过赤壁市春天物流服务部运往南京市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同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其产品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40元,违法所得1040元。 2.原因排查:该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技术人员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原料采购、环境卫生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检验过氧化值(以脂化肪计)超标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过氧化值(以脂化肪计)超标系赤壁市春天物流服务部运输环节造成。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合作运输公司的管理,要求赤壁市春天物流服务部对仓库进行整改,仓库必须防雨防晒,严禁高温;二是加强日常产品运输的管理,要求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厢式货车,且不能漏雨;三是加强运输周期的管理,减少中转。如必须中转,中转时防雨防晒,尽可能选择直发的车辆。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责令赤壁市春天物流服务部改正违法行为,对赤壁市春天物流服务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