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5期)
发布时间:2023-01-1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70 |
J2022SP0370 |
豇豆 |
2022-09-26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克百威 |
尧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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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控制: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以6.5元/斤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沈兵手中购进豇豆12斤,购进后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96元。同年11月4日,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豇豆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豇豆全部销售完毕,并立即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对所销售的上述豇豆进行召回,因豇豆已被消费者消费,没有召回上述缸。当事人采购上述缸豆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留了进货发票,违法所得96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3.问题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证下次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72 |
J2022SP0372 |
香蕉 |
2022-10-11 |
吡虫啉 |
夏碧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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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控制: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2.35元/斤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汪义武手中购进香蕉17斤,购进后以3元/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51元。同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香蕉全部销售完毕,并立即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对所销售的上述缸豆进行召回,因香蕉已被消费者消费,没有召回上述香蕉。违法所得51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三是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57 |
J2022SP0357、J2022SP0358 |
豇豆、芹菜 |
2022-10-11 |
克百威、甲伴磷 |
徐圣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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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控制: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6.5元/斤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舒四英手中购进豇豆9斤,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芹菜斤7.6斤,购进后分别以7.5元和4.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2年10月12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1.7元。同年11月4日、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崇市监结告字〔2022〕135、143号《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豇豆、芹菜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豇豆、芹菜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1.7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3.问题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证下次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7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61 |
J2022SP0361、J2022SP0360 |
豇豆、芹菜 |
2022-10-11 |
克百威、甲伴磷 |
杜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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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2元/斤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舒四英手中购进豇豆5斤,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芹菜斤7销售,购进后分别以8元和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2年10月12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5元。同年11月4日、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崇市监结告字〔2022〕136、144号《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豇豆、芹菜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豇豆、芹菜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75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3.问题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证下次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402 |
J2022SP0402 |
豇豆 |
2022-10-13 |
克百威 |
崇阳汇金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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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控制: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以10元/公斤的价格从北门农贸市场购进豇豆10公斤,购进后以13.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39.6元。同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的销售的上述豇豆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豇豆全部销售完毕。并立即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对所销售的上述豇豆进行召回,因豇豆已被消费者消费,没有召回上述豇豆,违法所得139.96元。 2. 原因排查: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3.问题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证下次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6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