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1-1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37 |
J2022SP0337 |
香蕉 |
22022-09-28 |
吡虫啉 |
汪家艳 |
/ |
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以2.3元/斤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邓中旗手中购进香蕉17斤,以1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51元。2022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所得51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留了营业执照。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已消耗,未召回。 2.原因排查: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三是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41 |
J2022SP0355 |
香蕉 |
2022-09-29 |
吡虫啉 |
王方遒 |
/ |
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以2.35元/斤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邓中旗手中购进香蕉17斤,以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51元。2022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已消耗,当事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1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3.问题整改: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00 |
J2022SP0300 |
香蕉 |
2022-09-25 |
吡虫啉 |
崇阳县甜心果匠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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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以45元/箱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邓中旗处购进香蕉(规格散称15kg/箱)2箱,货值金额共50元。在购进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购进后,以2.98元/斤的价格销售。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对所销售的上述香蕉进行召回,销售的上述香蕉已被消费者食用,没有召回上述香蕉,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消费者投诉。 2.原因排查: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三是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46 |
J2022SP0346 |
韭菜 |
2022-09-29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崇阳县汇金超市锦阳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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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以4元/斤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吴威手中购进韭菜4.8斤,以5.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8.32元。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韭菜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已消耗,未召回。违法所得28.32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农业种植者在种植过程中未考虑农药半衰期,超量施用农药或休药期不足所致。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三是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3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00602731418 |
2209027224 |
青豆角 |
2022-09-18 |
克百威、倍硫磷 |
崇阳县沙坪镇沙坪街 70 号-艾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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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产品控制:当事人于2022年9月18日以8元/kg的价格从胡金甫处采购4kg青豆角,购进时未索取票据、未索取供应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资质文件,购进后将该批次产品以每8元/kg的单价销售,货值金额32元;9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青豆角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商品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2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3.问题整改:加强索票索证制度,购进蔬菜时如实记录销售的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控商品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55 |
J2022SP0355 |
香蕉 |
2022-09-29 |
吡虫啉 |
廖一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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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以2.8元/斤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邓中旗手中购进香蕉16斤,以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48元。2022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已消耗,当事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48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3.问题整改: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392 |
J2022SP0392 |
香蕉 |
2022-10-12 |
吡虫啉、噻虫嗪 |
程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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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2.48元/斤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汪义武手中购进香蕉16斤,购进后以2.68元/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9.7元。2022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香蕉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9.7元。当事人立即在门店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对所销售的上述香蕉进行召回,销售的上述香蕉已被消费者消费,没有召回上述香蕉,在规定的期限内本局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 2.原因排查:可能是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3.问题整改: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手续不全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7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