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期)
发布时间:2023-01-0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00602731399 |
2209026975 |
香芹 |
2022-09-20 |
毒死蜱 |
崇阳县家家福超市石城店 |
/ |
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以135元/件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陈户明处购进香芹20kg,以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 另以5元/kg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胡再完处购进香蕉20kg,以5.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299.6元。在购进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货凭证》。同年10月18日和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芹”和“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食用,当事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299.6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者或企业等为提高芹菜质量,使芹菜外观完好、无虫害,超范围使用该杀虫剂,造成毒死蜱在香芹中含量超标;可能是由于农户过量使用吡虫啉防止虫害,导致香蕉中的吡虫啉含量超标,或农户不清楚安全间隔时间,频繁地使用吡虫啉而导致含量超标。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9.6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NCP22421200602731407 |
2209026983 |
香蕉 |
2022-09-20 |
吡虫啉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00602731408 |
2209026984 |
尖辣椒 |
2022-09-20 |
镉(以 Cd 计) |
崇阳县石城镇武长西路 2 号-徐艳芬 |
/ |
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徐艳芬以8元/kg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代志中处购进尖辣椒共5kg,以1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50元。在购进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货凭证》。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尖辣椒”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食用,当事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土壤中镉含量高。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