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期)

发布时间:2023-01-0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NCP22421200602731399

2209026975

香芹

2022-09-20

毒死蜱

崇阳县家家福超市石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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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以135元/件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陈户明处购进香芹20kg,以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 另以5元/kg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胡再完处购进香蕉20kg,以5.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299.6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货凭证》。同年10月18日和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芹”和“香蕉”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食用,当事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299.6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者或企业等为提高芹菜质量,使芹菜外观完好、无虫害超范围使用该杀虫剂,造成毒死蜱在香芹含量超标可能是由于农户过量使用吡虫啉防止虫害,导致香蕉中的吡虫啉含量超标,或农户不清楚安全间隔时间,频繁地使用吡虫啉而导致含量超标。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9.6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NCP22421200602731407

2209026983

香蕉

2022-09-20

吡虫啉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NCP22421200602731408

2209026984

尖辣椒

2022-09-20

(以 Cd 计)

崇阳县石城镇武长西路 2 号-徐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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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徐艳芬以8元/kg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代志中处购进尖辣椒共5kg,以1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50元。在购进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货凭证》。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尖辣椒”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食用,当事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土壤中镉含量高。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