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3期)
发布时间:2022-12-1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250 | J2022SP0250 | 鲫鱼 | 2022-08-28 | 恩诺沙星 | 陈军良 | / | 1.产品控制: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以24元/公斤的价格从崇阳县天城镇城北农贸市场一楼D025号摊位(经营者:陈九祥)购进鲫鱼13公斤,购进后以2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64元。同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鲫鱼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64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鲫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留了进货发票。 2.原因排查: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采购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253 | J2022SP0253 | 鲫鱼 | 2022-08-28 | 恩诺沙星 | 赵志远 | / | 1.产品控制: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以24元/公斤的价格从崇阳县大市场D022号摊位(经营者:徐小鹏)购进鲫鱼22.5公斤,购进后以2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630元。同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鲫鱼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3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鲫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留了进货发票。 2.原因排查: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采购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256 | J2022SP0256 | 鲫鱼 | 2022-08-28 | 恩诺沙星 | 鲍雄楚 | / | 1.产品控制: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以24元/公斤的价格从崇阳县天城镇城北农贸市场一楼D022号摊位(经营者:徐小鹏)购进鲫鱼10.5公斤,购进后以2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252元。同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鲫鱼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5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鲫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留了进货发票。 2.原因排查: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采购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266 | J2022SP0266 | 草鱼 | 2022-08-31 | 恩诺沙星 | 王晚瑞 | / | 1.产品控制:2022年8月31日,当事人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崇阳大市场D022号摊位(经营者:徐小鹏)购进草鱼8.75公斤,购进后以2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245元。同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草鱼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4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草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留了进货发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原因排查: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采购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期 | 不合项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DC22420100485332866 | (2022)FJ(WH)-SP-02866 | 芝麻咸味香脆麻花 | 2022-06-01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武汉市东西湖区艳红副食经营部 | 崇阳县永旺食品厂 | 1.产品控制:2022年6月1日,当事人根据客户订单生产“芝麻咸味香脆麻花”32箱、“奶油甜味香脆麻花”23箱,合计55箱(规格30包*150克/包),同日以30元/箱的价格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销售给武汉市汉口北食品经营户汪小姐(电话18995630470)50箱(芝麻咸味30箱、奶油甜味20箱),货值金额1500元。同年9月22日、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抽检批次产品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库存有上述批次“芝麻咸味香脆麻花”2箱、“奶油甜味香脆麻花”3箱。2022年9月28日、10月14日当事人对库存的“芝麻咸味香脆麻花”2箱、“奶油甜味香脆麻花”3箱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2022年10月10日、10月21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20435634101001C,A2220435634101001C)2份,上述《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检测:过氧化值(以脂化肪计)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符合要求。” 2.原因排查: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 3.问题整改:一是立即组织生产技术人员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原料采购、环境卫生进行全面进行检查,以提升产品质量;二是对初次过氧化值(以脂化肪计)超标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过氧化值(以脂化肪计)超标可能与生产、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因素均有关联的不合格项目。经我厂对库存产品进行检验结果看,排除生产环节形成不合格的因素,并对经销商口头告知怎样贮存和销售食品,增加销售合同义务。三是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履行主体责任,因购买者已使用无法地召回相关产品。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DC22420100485332879 | (2022)FJ(WH)-SP-02879 | 奶油甜味香脆麻花 | 2022-06-01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武汉市东西湖品品副食经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