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2期)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NCP22421200602731274

2208023524

小红椒

2022-08-19

镉(以 Cd 计

崇阳县肖岭百家兴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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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通城县隽水农贸市场(通城县卢记调料专业配送中心)以150元/件的价格购进米椒1件(8斤),购进后以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同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的小红椒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向社会公开召回上述批次香蕉上并主动进行整改。上述批次小红椒违法所得240元。

2.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土壤环境镉超标。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采购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归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NCP22421200602731240

2208023067

生姜

2022-08-16

噻虫胺

崇阳思久商贸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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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从崇阳县大市场以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姜3.5公斤,购进后以1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35元;同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的生姜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未按要求索取供货方证照及合格证明文件,导致上述产品无法溯源,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因购买者已使用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可能是农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3.问题整改:一是立即张贴《食品召回公告》;二是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安全隐患,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培训员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三是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做到进货有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方可采购;四是做好农产品的销售记录。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归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

不合项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DC22440100003641070GZ

食监 2022-08-0404

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

2022-05-07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广州万德信便利超市中心

湖北省崇阳县君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产品控制:2022年01月01日,当事人与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佳口福天然酵母小麻花”并由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期限二年。同年05月07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生产了10件“佳口福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规格型号:300g*20袋/件),生产后通过货车运往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收货后将上述“佳口福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配送至广州万德信便利超市中心销售。同年08月0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万德信便利超市中心销售的上述批次的“佳口福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09月05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库存的“佳口福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生产日期:2022年05月07日)进行执法检验,检验合格。同年9月22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0号),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佳口福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抽检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发生在生产环节,而是在流通环节,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2.原因排查:产品在流通环节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

3.问题整改:1、针对不合格情况,立即对所有同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对同批次留样产品进行封存并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号:No.B8C829016B8F1026186;追溯了此批次产品的《和面物料添加记录表》,油料《出厂检验报告》,报告号:20220419027;此批次油料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A2220157747101001C,所有追溯有效,检测结果均为合格。2、通过了解过氧化值的性质后,主要从产品仓储、搬运过程中该产品所处的环境去进行排查:当时广州7月份天气较为燥热,运输用的铁皮货车厢内温可能过高,会使产品长久处在一个高温的环境下,然后卸货转运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短时间堆放在卡板的情况,造成阳光直射影响产品的过氧化值数值。综上所述,确定该产品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有二:a.系经销商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燥热,、车厢温度难以控制,使产品在高温环境下周转运输。b.产品在卸货过程中,阳光的直射也会导致产品的温度过高,与经销商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沟通,严格要求他们按产品的储存要求去储存和运输,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3、召开内部会议,通过深刻反省与总结,将严格要求所有经销商和售卖单位在各环节按照产品的储存要求去管理产品,并纳入合作合同条款内。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

不合项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NCP22421223491230187

J2022SP0187

香蕉

2022-08-09

噻虫嗪

崇阳县金盛福超市中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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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8月6日,当事人从崇阳县水果代理商汪锡平处以4.44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44公斤,购进后以5.3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进入771.84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及检验报告。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检验报告,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香蕉库存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香蕉,已销售完毕。

2.原因排查:可能是由于农户过量使用噻虫嗪防止虫害或农户不清楚安全间隔时间导致含量超标

3.问题整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采购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归责》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