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20期)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加工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91230155 |
J2022XC0155 |
菜碗 |
2022.07.20 |
大肠菌群 |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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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中津路的崇阳县湘鄂蒸菜馆中津路店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厨房操作间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部分餐饮具表面有水渍,且不能提供上述餐饮具的消毒记录。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3月1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操作间进行检查,并会同第三方承检机构对餐饮具进行抽样。2022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原因排查:未对餐饮具进行高温消毒。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学习;三是加强每日消毒管理,将餐饮具送到第三方承检机构检测,2022年9月22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3份对应的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2022GP0177、№:W2022GP0178、№:W2022GP0179)。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C22421223491230156 |
J2022XC0156 |
汤碗 |
2022.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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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22421223491230157 |
J2022XC0157 |
饭碗 |
2022.07.20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加工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91230158 |
J2022XC0158 |
碗 |
2022.07.20 |
大肠菌群 |
姜 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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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控制:2022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下津大道563号的餐馆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操作间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部分餐饮具表面有水渍,且不能提供上述餐饮具的消毒记录。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5月2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操作间进行检查,并会同第三方承检机构对餐饮具进行抽样。同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原因排查:未对餐饮具进行高温消毒。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学习;三是加强每日消毒管理,将餐饮具送到第三方承检机构检测,2022年9月8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3份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2022GP0144、№:W2022GP0145、№:W2022GP0146)。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C22421223491230159 |
J2022XC0159 |
盘 |
2022.07.20 |
||||
XC22421223491230160 |
J2022XC0160 |
勺子 |
2022.07.20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加工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91230161 |
J2022XC0161 |
碗 |
2022.07.20 |
大肠菌群 |
杜志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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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中津村2组的餐馆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厨房操作间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部分餐饮具表面有水渍,且不能提供上述餐饮具的消毒记录。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5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操作间进行检查,并会同第三方承检机构对碗、方盘、圆盘进行抽样。同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原因排查:未对餐饮具进行高温消毒。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学习;三是加强每日消毒管理,将餐饮具送到第三方承检机构检测,2022年9月8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3份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2022GP0147、№:W2022GP0148、№:W2022GP0149)。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C22421223491230162 |
J2022XC0162 |
方盘 |
2022.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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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22421223491230163 |
J2022XC0163 |
圆盘 |
2022.07.20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加工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91230164 |
J2022XC0164 |
碗 |
2022.07.21 |
大肠菌群 |
陈英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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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崇阳县天城镇迎宾大道(渣冲村三组)的崇阳县熊家庄园餐饮服务馆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操作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部分餐饮具表面有水渍,且不能提供上述餐饮具的消毒记录。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3月3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操作间进行检查,并会同第三方承检机构对餐饮具进行抽样。同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原因排查:未对餐饮具进行高温消毒。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学习;三是加强每日消毒管理,将餐饮具送到第三方承检机构检测,2022年9月9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2份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2022GP0165、№:W2022GP0166)。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C22421223491230165 |
J2022XC0165 |
方盘 |
2022.07.21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加工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91230170 |
J2022XC0170 |
碗 |
2022.07.21 |
大肠菌群 |
庞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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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崇阳县绿阳春洪下农庄的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厨房操作间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部分餐饮具表面有水渍,且不能提供上述餐饮具的消毒记录。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操作间进行检查,并会同第三方承检机构对餐饮具进行抽样。同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原因排查:未对餐饮具进行高温消毒。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学习;三是加强每日消毒管理,将餐饮具送到第三方承检机构检测,2022年9月9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碗的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2022GP0158)。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加工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91230173 |
J2022XC0173 |
碗 |
2022.07.21 |
大肠菌群 |
徐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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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洪下村三组的餐馆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厨房操作间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部分餐饮具表面有水渍,且不能提供上述餐饮具的消毒记录。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 2.原因排查:未对餐饮具进行高温消毒。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学习;三是加强每日消毒管理,将餐饮具送到第三方承检机构检测,2022年9月9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对应的3份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2022GP0159、№:W2022GP0160、№:W2022GP0161)。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C22421223491230174 |
J2022XC0174 |
菜盘 |
2022.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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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22421223491230175 |
J2022XC0175 |
汤盘 |
2022.07.21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加工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84230894 |
A2220197461109002C |
糖苕片(糕点) |
2022-06-19 |
过氧化值 |
崇阳县宋师傅食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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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以4.9元/斤的价格从通城县亚雄糕点加工店(白沙路)购进糖苕片40斤,购进后以14元/kg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96元。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糖苕片(糕点)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糖苕片(糕点)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上述食品进行召回,因购买者都已食用,无法召回,违法所得196元。 2.原因排查:过氧化值超标可能是原料中的油脂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 3.问题整改: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强索票索证制度,购进时如实记录销售的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从采购源头、销售环节等渠道严格把关产品质量。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归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