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8期)
发布时间:2022-10-0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NCP22421223491230126 |
J2022SP0126 |
油麦菜 |
2022-07-05 |
阿维菌素 |
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 |
/ |
1.产品控制:2022年7月5日,当事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崇阳县白霓镇农户购进8公斤“油麦菜”,购进后以4.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9.68元。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油麦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9.68元。当事人未向销售者索要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至使不合格“油麦菜”无法溯源。案发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前对广大消费者进行上述油麦菜召回,因被消费者购买后已消费,在召回期限内未召回上述油麦菜。 2.原因排查:可能是菜农对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违规使用农药。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销售场所和仓库卫生;二是每月对员工实行例会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三是提高收货标准,所进购产品必须索票索证,杜绝采购无许可证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归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68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C22421223484230803 |
A2220197461105005C |
干百合 |
2022-05-17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世纪乐购生活超市(金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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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7月5日,当事人金芸从湖南大市场以17元/斤的价格购进干百合5斤,购进后以2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00元。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干百合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公开召回上述干百合,在召回期限内未召回上述干百合。 2.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者为了防止产品氧化或腐化,而超量使用了二氧化硫。 3.问题整改: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履行法定义务,采购农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归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
2022年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A2220197461106007C |
XC22421223484230834 |
黑木耳 |
2022-05-20 |
水分 |
郑祥批发部(代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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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以60元/kg的价格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明农产品商行购进散装称重的黑木耳共2.5kg,购进后以100元/kg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250元。在购进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购货凭证》。同年7月18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黑木耳”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品已食用,当事人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可能是储运不当。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加强储存管理,特别是通风和防潮设备;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2022年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A2220197461103014C |
XC22421223484230770 |
冰袋(百香果味)(果味 型风味饮料) |
2022-05-04 |
菌落总数 |
胜丽超市(陈丽) |
潮州市潮安区博颖食品有限公司 |
1.产品控制:2022年6月5日,当事人以0.7元/袋的价格从崇阳县个体工商户周应康经营的小周副食食品批发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4日的争吸®冰袋(百香果味)(果味型风味饮料)共42袋,以1元/袋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42元,在购进时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清单》及生产商出具的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2022年7月18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与抽检相同批次的争吸®冰袋(百香果味)(果味型风味饮料)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品已食用,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是生产企业生产管道清洗不到位,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改善场所通风消毒设施;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2022年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A2220197461106019C |
XC22421223484230821 |
葡萄干(水果干制品) |
2022-05-10 |
霉菌 |
崇阳县学文副食批发部 |
益阳市红华食品有限公司 |
1.产品控制: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以18.75元/kg的价格从长沙市雨花区喜吖吖食品经营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的海泽星®葡萄干共8袋(规格:500g/袋),销售价格15元/袋 ,货值金额共120元。同年7月18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海泽星®葡萄干”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品已食用,当事人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可能是储运不当。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加强经营场所卫生、消毒工作;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
2022年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A2220197461107010C |
XC22421223484230874 |
瓜子 |
2022-05-17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崇阳县石城红宝购物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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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以6元/斤的价格从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熊顺彪经营的武汉市黄陂区公主瓜子副食商行购进原味瓜子共15kg(散装称重,5kg/袋),摆放店内食品散装柜台待售,每kg瓜子销售价格15元/kg ,货值金额共225元。2022年7月18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原味瓜子”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因消费者所购上述不合格食品已食用,当事人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或储运不当产品油脂氧化。 3.问题整改:一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二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