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6期)

发布时间:2022-09-2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NCP22421223491230059

J2022SP0059

香蕉

2022-06-13

噻虫嗪

崇阳县金盛福超市时立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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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2022年6月12日,当事人从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汪锡平处以6元/Kg的价格购进“香蕉”15Kg,金额90元,以8元/Kg的价格销售,至案发,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20元。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香蕉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留了进货票据。

2.原因排查:可能是农户过量使用吡虫啉防止虫害。

3.问题整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整的真实购销台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4.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五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归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产品质量,落实主体责任;2.加强学习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XC22421223487100182

202200904

肉松小汉堡面包

2022-06-01

菌落总数

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

漳州市欧利食品有限公司

1.产品控制2022年6月5日,当事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崇阳县经销商同心批发以3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6公斤“卡尔顿®肉松小汉堡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购进后以3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237.6元。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库存和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库存,且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37.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卡尔顿®肉松小汉堡面包”时按规定索取了供货者的销售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面包类)》(报告编号:0L20220601)等合格性证明文件,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当事人于同年7月9日在经营场所门前对广大消费者进行上述食品召回,因消费者购买后已消费,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2.原因排查:可能是经销商储运不当。

3.问题整改: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要证照、合格证明材料等,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4.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