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工商处字〔2018〕218号

发布时间:2025-08-2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当事人: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2122374739260676;

住所: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东侧(盛泰公司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8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在金泰广场楼盘售楼处发布的《金泰广场》广告宣传单其标注有:“金泰广场总价10万起2万抵5万筹金增值火爆认筹日进百金小投资 大回报 十年回本 十年收益:101000元十年回本、净一铺,还能坐享商铺升值 保值升值 大市已成 坐等升值”等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当日经报请县局领导批准,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9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金泰广场商铺,委托湖北金纽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印制了《金泰广场》宣传单,在崇阳县发布用于宣传;该宣传单标注有:“金泰广场总价10万起 2万抵5万 筹金增值 火爆认筹 日进百金 小投资 大回报 十年回本 十年收益:101000元十年回本、净赚一铺,还能坐享商铺升值 保值升值 大市已成 坐等升值”等内容,费为18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售楼处摆放有“金泰广场”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单;

证据二:在当事人销售处调取“金泰广场”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单1份,证明宣传单标注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印制、发布宣传单的具体情况及费用;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印制上述宣传单的费用。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上为当事人的委托人及授权事项

证据七:刘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上的身份

2018年10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崇工商告字2018〕2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出其他任何表示。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崇阳县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4200169640805300203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案行政处罚信息。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