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4期)
发布时间:2025-08-0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现特申请对崇阳县大市场胡齐汗、雷辉(雷辉食杂)、崇阳县小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陈细凡(细凡食杂批发)、崇阳县欣望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崇阳县大市场汪会华、崇阳县大市场胡天良、崇阳县白霓商场、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崇阳惠街百巷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陈齐新(陈记现磨芝麻酱)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购进 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生产者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
XBJ25421223484234206 | A2250170052102029C | 干八角(香辛料) | 20250322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大市场胡齐汗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干八角(香辛料)”进行了抽样检验。同年5月13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170052102029C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值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5421223484234472 | A2250224721102004C | 生姜 | 20250401 | 噻虫胺 | 雷辉(雷辉食杂)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5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224721102004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5421223484234625 | A2250224721103011C | 生姜 | 20250325 | 噻虫胺 | 崇阳县小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小吴干货批发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5月8日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224721103011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5421223484234323 | A2250224721102002C | 生姜 | 20250404 | 噻虫胺 | 陈细凡(细凡食杂批发)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5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224721102002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5421223484234400 | A2250224721102020C | 白芷 | 20250406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欣望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梅记干货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芷”进行了抽样检验。同年5月13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224721102020C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 4.行政处罚:已移交公安。 5、整改复查:未完成。 |
XBJ25421223484234275、XBJ25421223484234276 | A2250170052102040C、A2250170052102036C | 白芷(香辛料)、八角(香辛料) | 20241116、20250304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大市场汪会华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芷(香辛料)、八角(香辛料)”进行了抽样检验。同年5月13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170052102040C、A2250170052102036C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 4.行政处罚:已移交公安。 5、整改复查:未完成。 |
XBJ25421223484234247 | A2250170052102035C | 白芷(香辛料) | 20250316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崇阳县大市场胡天良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芷(香辛料)”进行了抽样检验。同年5月13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170052102035C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 4.行政处罚:已移交公安。 5、整改复查:未完成。 |
XBJ25421223484234614 | A2250224721103020C | 芒果 | 20250409 | 噻虫胺 | 崇阳县白霓商场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224721103020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一、加强产品供应商管理,严把供应质量关;二、加强采购验收关,杜绝采购无资质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三、加强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采购、收货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四、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退货退款情况。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7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5421223484234513 | A2250224721103013C | 泥姜 | 20250409 | 镉(以Cd计) | 崇阳县白霓金盛福超市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泥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5月12日本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224721103013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一、加强产品供应商管理,严把供应质量关;二、加强采购验收关,杜绝采购无资质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并做好进货台账;三、加强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采购、收货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四、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退货退款情况。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9.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5421223343830422 | F25CTXL10203 | 腌榨菜 | 20250409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崇阳惠街百巷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9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崇阳县惠街百巷购物广场销售的“腌榨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15日本局收到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5月13日出具的编号为 NO:F25CTXL10203《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
XBJ25421223484234359 | A2250224721102008C | 八角(香辛料) | 20250223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陈齐新(陈记现磨芝麻酱) | / | 1.产品控制:2025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八角”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5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224721102008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值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3.问题整改: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履行法定义务。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