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0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或者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10 月修订,2018 年 10 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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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30万元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10 月修订,2018 年 10 月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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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20%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10 月修订,2018 年 10 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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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20%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10 月修订,2018 年 10 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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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违反电子商务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2019年1月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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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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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轻微,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 年 8 月通过,2019 年 4 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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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 年 9 月通过,2020 年 10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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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违反计量、认证认可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3.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390号公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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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390号公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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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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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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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五、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且产品未销售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 年 2 月通过, 2018 年 12 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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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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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质量合格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年 4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6 号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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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已按设计文件进行制造活动,但尚未制造成品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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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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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但未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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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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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通过,2018 年 12 月修正,2021 年 4 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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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通过,2018 年 12 月修正,2021 年 4 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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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2019年3月修订,2019年12月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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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后,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 12 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告诫
24 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但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 12 月通过)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告诫
25 九、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销售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通过,2020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三次修订,2021 年 6 月 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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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医疗器械贮存场所和条件不合规定或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通过,2020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三次修订,2021 年 6 月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27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通过,2020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三次修订,2021 年 6 月实施)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 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