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为切实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引导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更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县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省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鄂市监信监规〔2022〕15号)和市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局决定在全县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以下简称“两书同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书同送服务对象

全县范围内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主体(不包括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两书同送实施主体

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做好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工作。

三、两书同送方式及内容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被处罚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信用修复时间;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

(四)信用修复途径。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工作机制。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证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助企纾困解难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对培养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执法办案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两书同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推进“两书同送”工作落到实处。

(二)高度重视“两书同送”工作机制。要加强督查检查,强化工作落实。各执法办案机构要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好“一处罚一告知”的“两书同送”工作制度落实,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1),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两书”送达完成后,做好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附件3)登记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开展宣传教育,优化举措提高信用修复质效。各执法办案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和问题,推动“两书同送”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报纸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解读和宣传,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宣讲,引导行政处罚相对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时修复失信信息、重塑良好信用,逐步提升信用合规能力建设。

五、加强督查确保全面落实

执法办案机构要建立信用修复告知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衔接,通过多种方式向存量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经营主体告知信用修复有关政策,将信用修复“两书同送”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内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要随机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信用修复“两书同送”制度全面落实。

 

附件:

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2.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模板)

3.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模板)


附件1: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崇市监信修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你(单位)于            日,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本局将于近期归集本条行政处罚信息,并逐级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咸宁”网站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个月或   年(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日)。公示期间将可能对你(单位)造成一定影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你(单位)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向本局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按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本局联系,本局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本局所有线上线下信用修复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不良第三方机构误导,造成不必要损失。

如有需要,可进一步了解相关详细信息及“信用中国”网站修复流程,下载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15-3900918

联系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1号(1402室)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书

基本情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登记/发证机关

 

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

□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决定文书号

 

决定日期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可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郑重承诺:

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附件3:

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模板)

单位:

企业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信用修复
告知书文号

行政处罚信息可修复时间

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情况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送达人

签收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