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第二批崇阳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架构,根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咸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崇阳县第二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全县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请各工作站依据《咸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切实履行日常工作运行和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第二批崇阳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名单

          2.保护工作站联络员信息表

          3.《咸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1:

 

第二批崇阳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名单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和平工作站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天城工作站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白霓工作站

 

 

 

 

 

 

 

 

 

 

 

 

 

 

 

 

 

附件2:

保护工作站联络员信息表

 

     

  

联系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和平工作站

洪俊文

知识产权专管员

18707243775

知识产权保护天城工作站

知识产权专管员

18671590410

知识产权保护白霓工作站 

汪彦其

知识产权专管员

13476914784

 

 

 

 

 

 

 

 

 

 

 

 

 

附件3:

 

咸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 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咸办发〔20212号)部署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站建设统筹布局,业务上指导督导保护站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指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运行。

第三条 工作站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局高新区分局结合实际,选择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园区(孵化器)、高校院所、企业设立,面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综合服务。对于重点园区和企业,鼓励会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联合予以支持。

第四条 工作站的建设坚持“市县联动、部门协作、差异发展、协同推进”原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分类

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五条 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局统一设

定。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咸宁市+(机构名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工作站的标识一般由“工作站名称”文字+“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

第六条 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工作站所在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设联络员负责工作站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站所属园区或机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条件保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站相关工作有序运行;

(三)工作站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熟悉知识产权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态度认真,责任心强。

(四)工作站施行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工作日志记录、档案资料等。

(五)工作站有明确的知识产权需求,能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知识产权创新企业成长。

第七条 工作站基本职责:

(一)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在人员培训、宣传、信息交流等软环境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通过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广泛提高所在区域、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技能,推动区域、行业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业务合作交流。

(二)知识产权工作业务指导。为工作站所在区域、行业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检索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等业务指导;常态化搜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报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研究对策,优化政策措施。

(三)协助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工作。工作站依托业界实务专家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所在区域、行业、企业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协助提升辖区发明专利数量与质量提升,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技术项目校企合作等转移转化工作。

(四)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由运营主体向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会同有关单位)召开会议审定通过予以行文批复。

第九条 对工作站工作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市局对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等形式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条 各县、市、区局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工作站及其工作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