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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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承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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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申请人承 诺后,部 门即给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 诺后,通 过部门自行核査,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 诺后,需 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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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承诺书 |
食品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使用 |
部门规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申请人了解告知承诺的责任,进行全面自查,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等有关事宜做出承诺。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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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
部门规章 |
根据《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对登记时无法提供住所权属证明,只需要申报填写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即可,无需再提供住所权属证明、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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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 |
小餐饮经营申请人使用 |
部门规章 |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文件精神,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由申请人进行自查并承诺,审批部门将申请人的许可数据推送至监管部门,由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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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
食品经营申请人使用 |
部门规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申请人了解告知承诺的责任,进行全面自查,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等有关事宜做出承诺。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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