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七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县局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鼓励在政务服务窗口、案评会议室、询问室、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所需要的录音录像设备,本机关应统一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