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崇阳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任务,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公示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四类行政执法行为通过某种载体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等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湖北(咸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公示载体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二、确定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一律应当公示。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制度。
三、厘清工作职责
(一)加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1)编制《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执法主体。2019年10月底前,办公室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如下信息: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2.执法权限。2019年10月底前,政策法规股和行政审批股应当编制整理各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部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3.执法人员。2019年10月底前,信用监管股应当收集整理现有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部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
(2)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4.服务指南。2019年10月底前,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应分别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并分别制定出一般流程图。行政审批股还应当编制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部门网站和办公场所以明白卡等形式公示,并及时更新、维护。
5.监督举报。2019年10月底前,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公示执法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6.12315投诉举报受理。2019年10月底前,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编制投诉举报的方式、受案范围、办结时限、处理方式、投诉人的权利义务等,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9月底前,信用监管股应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4)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8.行政检查。每年度1月底前,执法监督股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信息,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5)编制企业年报清单
9.企业年报。每年6月底前,信用监管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企业做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1.2019年12月底前,行政审批股应当在固定办事场所设置信息公示牌或电子信息屏,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2.主动亮身份。各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3.统一执法文书。2019年9月底前,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文书格式范本》的要求,制作一套格式规范的文本供参考。执法人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制作各种法律文书,要求执法文书用语准确,书写规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4.统一行政执法服装、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政策法规股应当配合司法局完成机构改革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更换,统一执法证件;局办公室和财务股应当尽快完成执法制服、标识的定制和更换工作。
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底前,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三)推动事后公示
1.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审批股和各乡镇行政审批服务人员在各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给予《准予许可决定书》,有证书的,按要求发放证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公示在部门网站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驳回申请书》,并给出理由。
2.双随机结果公示。信用监管股应在一次双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在7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及时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信息。
3.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各办案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归档过去一年的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执法统计年报等,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4.处罚公示。各办案单位应当配合信用监管股,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公示在部门网站。
(四)创新公开方式
1.拓宽公开渠道。普遍运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及办公显示屏公示执法信息。
2.探索互联网+公示平台。探索运用微博微信互联网平台和媒体报纸宣传册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3.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结合司法部开发建设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四、工作程序规定
1.确定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2.健全更正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3.建立审查机制。本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