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咸宁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经营秩序,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现将《咸宁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咸宁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经营秩序,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及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差异化监管、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档案管理等。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类管理、联合惩戒,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完善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信息记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包括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失信信息和市场主体其他信息。
第六条 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失信信息包括:
(一)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行为;
(二)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拒绝、阻挠知识产权执法的行为;
(四)无资质及非法从事专利和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六)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七)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许可、认证认可、生产经营、项目申报和投标等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八)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七条 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其他信息包括:
(一)评定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等荣誉信息;
(二)荣获中国专利奖和湖北省专利奖等奖项信息;
(三)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荣誉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有第六条所述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信息,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依据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更正与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息更正与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更正与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等级根据综合考虑基础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因素,进行评定。
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四级:A级、B级、C级、D级。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A、B、C、D的评定标准:
(一)A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前款所述的知识产权失信信息记录;
3.一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未被列入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被评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荣誉;
5.上一次评定信用等级不是C类或D类企业;
6.市场主体信用风险低,分类结果为A类。
(二)B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一年内没有前款所述的知识产权失信信息记录;
2.一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未被列入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一年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市场主体信用风险一般,分类结果为B类以上。
(三)C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一年内存在2条(包含)以内情节不严重的知识产权失信信息记录;
2.一年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一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未被列入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一年内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按照相关规定已移除的;
4.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C类以上。
(四)D类信用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条以上知识产权失信信用记录;
2.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列入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一年内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受到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5.一年内在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的;
6.一年内存在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情形;
7.市场主体信用风险高,分类结果为D类。
第十三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市场主体年度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市场主体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市场主体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符合《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情形违法行为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四)优先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简化监管方式,适当降低监管频率;
(二)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三)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对市场主体加强行政指导,市场主体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类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类市场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处理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D类企业。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D类市场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
(二)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取消其享受知识产权专利优先审查、高价值专利培育、快速维权等支持举措;
(六)本辖区内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