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条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建立县级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发文明确统一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责任,严格实施统一审查程序,做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涉企政策。
第二条 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 起草单位审查人员必须使用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得到有效利用。
第四条依托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开展新增政策措施线上预审查,提升审查效率。并在起草单位中推广使用公平竞争审查督查系统,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抽查。
第五条 对本部门网站进行梳理,确保所有相关政策文件均被纳入监测范围。
第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措施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表于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保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