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解决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提升审查质效,从源头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文件或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等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机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工作。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谁制定、谁审查”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申请会审,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背景、依据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会审的疑难争议问题;

(六)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会审函后,应当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自收到会审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会审的决定。决定会审的,明确会审时间、形式等事宜;不予会审的,应告知政策制定机关理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相关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会审;

(四)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会审;

(五)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对单个政策措施的会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请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  政策制定机关在会审后,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会审结论对要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并将最终出台的政策措施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进展、结果。

第十  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严守会审中涉及的秘密信息。

第十  本机制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