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重要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的“催化剂”,更是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助力器”。

二、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依托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受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部门。

(二)受理范围。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成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制度出台等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部门代拟起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2.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上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投诉举报处理。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结果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处理结果。

(六)保密规定。受理机关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能力和工作质量。

(三)充分发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投诉举报分送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

本机制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