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条 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参加人员,负责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条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以本局名义作出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的,由案件合议组决定。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办案单位合议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医药、生物等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
(二) 具有专利行政调解、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五年以上;
(三)对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五条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可以就调查的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也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员发问。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七条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八条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九条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
第十条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二条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技术调查官违反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通过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中选择聘用和管理,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库,技术调查官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调查官任期三年,到期后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续聘。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合担任的情形,可以书面告知其原因并要求其退出。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