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2024年度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书(2024)鄂海舟评报第10-094号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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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1
二、致委托方函 3
(一)评估目的 3
(二)评估依据. 3
三、第三部分、成员单位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估具体内容 5
四、第四部分、招标投标文件第三方评估具体内容 24
五、评估单位及评估人员 59
六、结语 60
第一部分、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为出具本评估报告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评估报告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评估报告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保障本评估报告书所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评估报告书作为贵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法律参考文件,并愿意承担因本报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本评估报告书仅供贵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在出具本评估报告书时,对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评估报告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五、本所仅对崇阳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成员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不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评估报告书中对文件内容、审计报告等资料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第二部分、致委托方函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局的委托,为贵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第三方评估咨询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贵局提供的关于崇阳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成员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情况发表意见,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完成了本次评估工作,出具本报告书。
一、评估目的
对崇阳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024年1月1日开始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机制及开展自我审查的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综合评估。为全面推动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提供服务。
二、评估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6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7、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咸政发【2017】6号)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9、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
10、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市监发【2020】11号)
11、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
12、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137号)
1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128号)
14、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2020】41号)
第三部分、成员单位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估具体内容
一、崇阳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4年推动崇阳县工业经济“开门红”工作方案》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工作方案涉及崇阳县工业企业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2024年推动崇阳县工业经济“开门红”工作方案》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崇阳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崇阳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残疾人补贴年度核查暨防农户返贫预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民发【2024】2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实施方案不涉及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三、崇阳县民政局
《上下贯通系统抓好殡仪馆乱收费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崇民发【2024】5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整治实施方案涉及崇阳县殡葬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不特定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上下贯通系统抓好殡仪馆乱收费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崇民发【2024】5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引发《崇阳县就业服务“春风行动”活动方案》的通知(崇就工发【2024】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活动方案涉及用工服务企业等社会不特定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引发《崇阳县就业服务“春风行动”活动方案》的通知(崇就工发【2024】1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五、崇阳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工业园区“厂中厂”暨乡镇企业(作坊)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崇环字【2024】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工作方案涉及崇阳县工业园园区企业和乡镇企业等社会不特定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引发《崇阳县工业园区“厂中厂”暨乡镇企业(作坊)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六、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咸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崇公共资源局【2023】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工作方案涉及工程类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转发《咸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崇公共资源局【2023】1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七、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崇阳县2024年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实施方案》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实施方案涉及太阳能路灯生产安装企业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2024年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实施方案》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八、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实施方案涉及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业企业的经济活动,同时也涉及人保财险等多家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1、该文件对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理赔标准、保险期限等都做出了详细且具体的规定,比如:保险金额:完全成本保险1100元/亩等等。对于农户或者农业企业来说,选择购买保险、购买何种保险是一种消费行为,其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各项法定的消费者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作为保险承保机构,其有权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承保,将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来承保等等,这些行为实质上属于市场行为,理应根据市场规律来自主调节,不应由政府行政干预或者决定。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该文件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理赔标准、保险期限等做出详细且具体的规定,属于违法干预市场调节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
2、该文件明确规定,水稻完成成本保险分别由人保财险、国寿财险2家机构承保,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具体由太平洋财险承保等等,对于每一种保险都明确规定了相对应的保险承保机构,排除和限制了其他保险机构参与,也限制了农户或者农业企业选择其他保险机构承保的权利。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该文件排除和限制其他保险机构参与承保,也限制农户或者农业企业选择向其他保险机构投保的权利,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的具体规定。
(三)是否符合例外情形: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该文件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理赔标准、保险期限等做出详细且具体的规定,虽然属于违法干预市场调节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但是该具体规定属于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的情形,且是为了实现农户或者农业企业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2、该文件排除和限制其他保险机构参与承保,也限制农户或者农业企业选择向其他保险机构投保的权利,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的具体规定,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四)评审意见:
1、该文件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理赔标准、保险期限等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出台。
2、该文件排除和限制其他保险机构参与承保的规定,限制农户或者农业企业选择向其他保险机构投保的权利,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的具体规定,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建议依法调整或者修改。
九、崇阳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林字【2024】53号)
(一)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政策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包括:1、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2、行政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3、其他政策性文件。即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的政策性文件。4、“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比如:政策制定机关与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一事一议”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5、常见的情形还包括行政机关开展的招标活动等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二类是政府部门起草的立法文件草案,包括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政策的草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草案等。
(二)评审意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关于印发《崇阳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林字【2024】53号),属于对生态护林员的选任、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不涉及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十、崇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征求《咸宁市聚力提升行政效能 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一)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政策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包括:1、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2、行政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3、其他政策性文件。即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的政策性文件。4、“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比如:政策制定机关与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一事一议”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5、常见的情形还包括行政机关开展的招标活动等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二类是政府部门起草的立法文件草案,包括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政策的草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草案等。
(二)评审意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关于征求《咸宁市聚力提升行政效能 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不涉及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十一、崇阳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统计局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崇统字【2024】13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管理办法涉及需要数据统计资料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涉及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印发《崇阳县统计局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崇统字【2024】13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二、崇阳县统计局
《崇阳县统计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崇审综发【2024】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经责中心、投资中心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统计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崇审综发【2024】1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三、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崇发改字【2024】26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全县各级公办幼儿园这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崇发改字【2024】261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四、崇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崇财发【2024】12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暂行办法涉及全县各类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等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印发《崇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崇财发【2024】12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五、崇阳县招商局
崇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招领发【2024】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工作方案涉及与崇阳县有关的各类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市场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2024年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招领发【2024】1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六、湖北崇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崇阳经济开发区双创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经开发【2024】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管理办法涉及入驻或者可能入驻双创园企业的社会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1、该管理办法第六条设定了入驻双创园企业的五个必备条件,其中第1、4项条件设置没有法律依据,且设置的条件不具体,实际操作中主观性较大,容易形成不合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2、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了优先引进的创业项目,涉嫌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的优惠,属于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三)是否符合例外情形: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文件第六、七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具体规定,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四)评审意见:
1、该文件第六条第1、4项条件设置没有法律依据且操作性不具体,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的具体规定,建议调整或修改。
2、该文件第七条的条件设置只给予部分创业项目的市场主体,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的具体规定,建议调整或修改。
十七、崇阳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医保发【2024】3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活动实施方案涉及崇阳县各类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印发《崇阳县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医保发【2024】3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八、崇阳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持续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崇阳县各类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持续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九、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崇卫发【2024】06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崇阳县各类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崇卫发【2024】06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2024年医药采购使用、医院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卫发【2024】20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崇阳县各类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印发《崇阳县2024年医药采购使用、医院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卫发【2024】20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一、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全县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应急文【2024】8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崇阳县工贸重点企业这一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印发《2024年全县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应急文【2024】8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二、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征求《崇阳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崇阳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旅游项目投资企业这一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征求《崇阳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崇阳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三、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民宿供应链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通知涉及旅游民宿企业及相关企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民宿供应链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四、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崇阳县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崇食药安办文【2024】1号)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实施方案涉及校园食品供应、经营的这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印发《崇阳县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崇食药安办文【2024】1号)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培训的通知》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实施方案涉及农村集体聚餐企业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等这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培训的通知》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第四部分、招标投标文件第三方评估具体内容
一、崇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崇阳县城南再生资源回收点工程招标汇编资料》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城南再生资源回收点工程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崇阳县城南再生资源回收点工程招标项目在实施前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填写了相关审查表格资料。现经审查,《崇阳县城南再生资源回收点工程招标汇编资料》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106国道崇阳县石城镇至肖岭乡改扩建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咨询服务(项目名称) 106国道崇阳县石城镇至肖岭乡改扩建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咨询服务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石城镇至肖岭乡改扩建工程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106国道崇阳县石城镇至肖岭乡改扩建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咨询服务(项目名称) 106国道崇阳县石城镇至肖岭乡改扩建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S246崇阳县东流铺至渣桥段改扩建工程(鹿门至渣桥段)(项目名称)S246崇阳县东流铺至渣桥段改扩建工程(鹿门至渣桥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要求中要求“8、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该项目是对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主体“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未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判定标准等,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三)评审意见:《S246崇阳县东流铺至渣桥段改扩建工程(鹿门至渣桥段)(项目名称)S246崇阳县东流铺至渣桥段改扩建工程(鹿门至渣桥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的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建议依法对该条件设置删除。
四、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崇阳县白霓至后溪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白霓至后溪公路改扩建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要求中要求“8、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该项目是对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主体“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未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判定标准等,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三)评审意见:《崇阳县白霓至后溪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白霓至后溪公路改扩建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的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建议依法对该条件设置删除。
五、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崇阳县青山至四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青山至四庄公路建设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要求中要求“8、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该项目是对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主体“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未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判定标准等,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三)评审意见:《崇阳县青山至四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青山至四庄公路建设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的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建议依法对该条件设置删除。
六、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白泉陆水河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白泉陆水河大桥新建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要求中要求“8、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该项目是对特定路段的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主体“在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未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判定标准等,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三)评审意见:《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白泉陆水河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白泉陆水河大桥新建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施工企业信誉的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且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建议依法对该条件设置删除。
七、崇阳县教育局
《崇阳县环城中小学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名称)二标段崇阳县环城小学附属配套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环城中小学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名称)二标段崇阳县环城小学附属配套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八、崇阳县教育局
《崇阳县环城中小学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名称)一标段崇阳县环城中学(寄宿制)附属配套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环城中小学附属配套工程(项目名称)一标段崇阳县环城中学(寄宿制)附属配套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九、崇阳县教育局
《崇阳县大集中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大集中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大集中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大集中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崇阳县林业局
《湖北省幕阜山区(咸宁片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崇阳段(项目名称)湖北省幕阜山区(咸宁片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崇阳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幕阜山区(咸宁片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崇阳段(项目名称)湖北省幕阜山区(咸宁片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崇阳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一、崇阳县林业局
《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一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二、崇阳县林业局
《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二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湖北省幕阜山区(崇阳片区)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二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三、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1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1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四、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2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2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五、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3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24年崇阳县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3标段)(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六、崇阳县水利局
《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代建(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代建(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施工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代建(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代建(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七、崇阳县水利局
《湖北省崇阳县大市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大市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等社会不特定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崇阳县大市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大市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八、崇阳县水利局
《湖北省崇阳县青山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青山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等社会不特定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崇阳县青山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青山河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十九、崇阳县水利局
《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施工监理、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施工监理(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监理等社会不特定监理企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施工监理、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施工监理(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崇阳县水利局
《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施工监理、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监理或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施工监理、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项目名称)湖北省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一、崇阳县水利局
《崇阳县金龙水库、泉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金龙水库、泉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金龙水库、泉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金龙水库、泉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二、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标段)(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标段)(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二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三、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三期)(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三期)(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三期)(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三期)(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四、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一标段)(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一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一标段)(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一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二标段)(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二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二标段)(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一期(二标段)(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六、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大桥粮管所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大桥粮管所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七、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二中污水泵站及压力管网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二中污水泵站及压力管网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二中污水泵站及压力管网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二中污水泵站及压力管网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八、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嘉华片区-嘉华名居小区、和美家园小区、和谐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嘉华片区-嘉华名居小区、和美家园小区、和谐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二十九、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名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备采购)(第二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名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备采购)(第二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四季花城片区--四季花城小区金三角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四季花城片区--四季花城小区金三角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四季花城片区--四季花城小区金三角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四季花城片区--四季花城小区金三角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一、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正大食品(咸宁)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名称)崇阳县正大食品(咸宁)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正大食品(咸宁)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名称)崇阳县正大食品(咸宁)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二、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工程监理服务(标段名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工程监理服务(标段名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三、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监理服务(标段名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监理服务(标段名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四、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南门菜市场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南门菜市场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南门菜市场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南门菜市场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五、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一+文昌大道+生产管理用房+室外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六、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旺居易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旺居易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旺居易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旺居易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七、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设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设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区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八、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白泉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白泉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白泉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白泉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三十九、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开发区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开发区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开发区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开发区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中津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中津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中津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崇阳县中津片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一、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解放路+民主路+前进路+新建中路+新建东路+新建路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解放路+民主路+前进路+新建中路+新建东路+新建路工程监理服务(标段名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解放路+民主路+前进路+新建中路+新建东路+新建路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解放路+民主路+前进路+新建中路+新建东路+新建路工程监理服务(标段名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二、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项目名称)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片区三+东台路+桃溪大道+片区二(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三、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项目名称)解放路+民主路+前进路+新建中路+新建东路+新建路(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城北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项目名称)解放路+民主路+前进路+新建中路+新建东路+新建路(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四、崇阳县住建局
《崇阳县制材厂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制材厂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五、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崇阳县石城镇杨家湾、青山镇蔡墩畈上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青山镇蔡墩畈上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石城镇杨家湾、青山镇蔡墩畈上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青山镇蔡墩畈上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崇阳县石城镇杨家湾、青山镇蔡墩畈上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石城镇杨家湾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石城镇杨家湾、青山镇蔡墩畈上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崇阳县石城镇杨家湾生态治理项目监理服务(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七、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崇阳县2022 年秋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3 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 2022 年秋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3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崇阳县2022 年秋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3 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崇阳县 2022 年秋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3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八、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名称)二标段: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山下村(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名称)二标段: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山下村(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四十九、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名称)一标段: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鹿门铺村(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该招标公告涉及崇阳县县域内特定工程项目建设等社会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
(二)是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经审查,《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名称)一标段:2020 年度崇阳县天城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鹿门铺村(标段/包名称)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的规定。
五、评估单位及评估人员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王新律师、张叶青律师、周惠律师。
六、结语
本所此次工作的职责是在严格执行审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崇阳县成员单位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相关情况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了相关的工作。本报告由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报告必须经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审查评估律师签字后方可使用,评估单位仅对本报告的原件承担责任,对任何形式的复印件概不认可且不承担责任。
本评估报告书出具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由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出具,审查评估律师为王新律师、张叶青律师、周惠律师,本评估报告书经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盖章、审查评估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