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6-1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今年以来,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创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智慧审查+全面督导”先行区为抓手,创新工作模式,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有力地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断夯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基础。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得到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召集人,重点部署强力推进。成员单位充实调整增加到28个,并再次召开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署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敦促联席会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审查职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内容。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崇阳县创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智慧审查+全面督导”先行区实施方案》,制定了《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抽查工作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两书两函”制度》《考核细则》《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等7个机制文件,做到目标清、责任明、举措细、成效实。

(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1、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在成员单位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机制,单位发文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股(室)、审查人员及工作职责。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实现发文前程序把关到位,确保应审尽审。

2、建立智慧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审查人员使用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进行了培训,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得到有效利用。要求起草单位新增政策措施线上预审查,提升审查效率,并对存量政策措施进行了补录,目前共录入政策措施62条。

3、建立统一会审机制。以县市场监管局发文遴选成立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精通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的专家组成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指导组,对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后,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按照《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进行会审。现已开展会审一次。

4、建立抽查评估机制。按照《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机制》,9月下旬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召集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对成员单位新增和存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抽查,抽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共抽查74份政策措施。

5、建立督查整改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按照《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两函”制度》做好提醒预防、督促整改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今年对所有成员单位发出了《风险提示函》,要求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公平竞争会审。对崇阳县教育局发出了《核查建议函》,对该局《教育技术装备站实验室实施设备(仪器)及音体美器材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违反公平竞争规定要求整改。因崇阳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起草出台的《关于印发崇阳县购地建厂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标准,对该中心进行约谈,已废止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建立《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及时处理关于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举报,依法调查核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行为,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6、建立考核运用机制。制定《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细则》,对起草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指标体系,对推进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按照《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机制》,6月份对各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通报。

(三)宣传培训情况。

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沿街商铺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政策制度规定,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将政策制度规定列入党组中心组第一议题学习,干部职工通过“讲法学法用法”大讲堂法律法规培训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审查能力有待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诸多学科,县级各部门审查人员力量配备不足,人员调动频繁,导致对业务工作不熟悉,制度理解不准确、工作衔接不畅等,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工作需求。二是公平竞争审查是一种自我审查,部分文件起草单位存在“本位主义”,对公平竞争审查学习理解把握得还不够深刻全面,自我审查结论不规范,标准不够明确。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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