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全县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销售者,维修单位和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分类 | |||
产品名称 | 电动自行车 | 电动轻便摩托车 | 电动摩托车 |
车辆类型 | 非机动车 | 机动车 | |
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 | ≤400W | ≤4kW | >4kW |
最终设计时速 | ≤25km/h | ≤50km/h | >50km/h |
整车质量 | ≤55kg | 可≥55kg | 可≥55kg |
电池电压 | ≤48V | 无限制 | 无限制 |
驾驶条件 | 年满16周岁 无需驾驶证 | 年满18周岁 准驾类型D/E/F证 | 年满18周岁(70周岁以下) 准驾类型D/E证 |
驾乘要求 | 驾乘人员均须戴安全头盔 | 驾乘人员均须戴安全头盔 | 驾乘人员均须戴安全头盔 |
后座驾乘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学?前儿童应使用安全座位) | 不得载人(仅限驾驶员) | 后座限载一人 (12周岁以上) | |
脚踏装置 | 必须 | 无限制 | 无限制 |
执行标准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5号令)《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销售的产品须与认证证书载明的形式一致。
四、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配备质量安全人员;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五、不得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的续航里程、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非法改装广告信息。
六、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得有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销售者必须提供车辆合格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时,销售者必须提供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确保所购车型在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可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查询系统》查询)。所购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均需查看合格证车辆参数及外形必须和实际相符,并提醒消费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八、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各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依法公开曝光。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增强产品鉴别力,不贪图便宜,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338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