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崇市监函〔2021〕6号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0〕283号)和《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县局特下达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如下:
一、抽查时限及对象
本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须于当年12月中旬前完成。抽查对象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登记注册且存续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主体和客体对象。
二、抽查层级及方式
县局信用监管股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相关业务股室监管工作需求,确定了本单位实施抽查的事项、比例和对象等内容,并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计划予以合并,形成了2021年度县局部署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指导。县局各相关股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年度计划100%完成。县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发起检查任务,要及时将实施方案或通知送信用监管股备案,并以此作为在省、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发起检查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是监管履职到位。全年组织实施的双随机抽查任务做到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全覆盖,检查不走过场、监管不留死角、杜绝形式主义、不允许先检查后补录的现象发生。
三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即不低于3%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0.3%的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低于0.3%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同时,要尽量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的“批发式”突击检查。
四是突出监管精准性。要以重大风险防范、整治工作要求和本辖区内市场状况,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和本辖区内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提升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监测能力,进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而不应追求过高的抽查完成比例。
五是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对已列入抽查工作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调整的抽查任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抽查计划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各相关股室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咸宁市局对应业务科室或本局信用监管股,市局将适时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县局信用股联系电话:0715-3385743
附件:2021年度县局部署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2021年度县局部署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抽查方式及数量 |
实施层级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
企业 |
个体 |
农专 |
其他主体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全覆盖 |
0.5% |
0.1%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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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
公示信息检查 |
全覆盖 |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全覆盖 |
|||||||||
广告行为检查 |
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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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全覆盖 |
|||||||||
2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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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抽查对象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3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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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 |
全年 |
抽查对象为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内经营动植物销售的个体经营户 |
4 |
价格行为检查 |
全覆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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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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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抽查对象为教育领域,可考虑与教育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 |
5 |
物业服务收费检查 |
物业服务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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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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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抽查对象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 |
6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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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抽查对象为餐饮类企业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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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全年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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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仅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内企业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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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仅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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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县级以上纤检机构 |
全年 |
|
||
9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
|
|
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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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抽查对象为检验检测机构 |
10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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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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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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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标印制行为检查 |
印刷市场主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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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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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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