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10“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核查,现决定对湖北三普蜂业有限公司等4家使用单位的5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
一、公告注销设备相关信息
本次公告注销的特种设备具体明细含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登记证号、核查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异议反馈相关要求
1.异议反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30日内;
2.异议反馈材料:相关单位若对本次公告注销事宜有异
议,需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同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合规证明、法定检验报告等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确保真实有效;
3.异议受理方式:异议材料仅限现场提交,受理部门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地址:崇阳县住建大厦1307办公室,联系电话:15334160698;逾期未提交异议申请或提交材料不齐、佐证无效的,视为无异议。
三、违法使用已注销设备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已公告注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将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因违法使用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注销设备相关信息表
| 序号 | 设备类别 | 使用单位名称 | 登记证号 | 出厂编号 | 核查情况 | 处置措施 |
| 1 | 叉车 | 湖北三普蜂业有限公司 | 车11鄂L00472(21) | 10054794 | 公司倒闭,该设备长期未使用 | 公告注销 |
| 2 | 承压蒸汽锅炉 | 湖北三普蜂业有限公司 | 锅10鄂L00090(18) | AG-L210 | 公司倒闭,该设备长期未使用 | 公告注销 |
| 3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湖北锦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起15鄂L00725(20) | 0272 | 无法联系到该企业 | 公告注销 |
| 4 |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 崇阳东润木业有限公司 | 锅32鄂L0079(18) | 08T07 | 设备已被拆除 | 公告注销 |
| 5 | 叉车 | 崇阳县辉达纺织有限公司 | 无 | 309030602366 | 设备已出售未注销 | 公告注销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