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智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健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3月11日至4月9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ite.cy.chongyang.gov.cn/Column.aspx?colid=1833)通知公告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通过邮件形式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1号1407。

三、联系人:杨兵,联系电话:19986602488;邮箱:2515961996@qq.com。


崇阳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

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健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精神,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崇阳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提供相应服务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农村(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厨师团队(承办者)是指为农村(含城乡接合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举办者提供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服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从业者。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将其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和举办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要求。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食物中毒患者医疗救治、中毒信息报告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团队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和培训,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有效。

第四条 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指导、抽查通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举办的农村宴席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条 承办农村宴席的农村厨师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宴席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七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从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原材料。

第八条 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

第九条 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厨师和农村宴席举办者应做好供餐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不少于125克,用经过消毒的容器盛放于冰箱内至少保留48小时

第十条 农村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十一条 传染病正在流行期间,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二条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

品安全责任保险,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十三条 农村宴席实行报备申请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向聚餐活动所在地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提出报备申请,填写聚餐活动的事项、规模、菜谱和时间等报备申请信息。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收到报备申请信息后,对菜单和预定场所进行合规性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字同意并留存报备申请信息。农村宴席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签订含有确保聚餐安全责任等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各自、共同和违约的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指导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承办者以及举办者阅读农村集体聚餐食材(菜品)风险提示、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备案所需材料:

(一)《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备申请表》

(二)《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三)《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材(菜品)风险提示》

(四)《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监督指导记录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突发聚餐食品安全事件,做好初期稳控工作。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厨师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当地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