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生鲜灯” 崇阳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录入:Gov213 【字体: 大 中 小】
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鲜灯通过加有红绿光等特定颜色、控制色温等方式,改变灯具对物体的显色能力,使食用农产品看起来更新鲜,从而影响人体肉眼对产品质量的判断。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11月28日至12月4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积极督导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禁用“生鲜灯”。
执法人员前往各乡镇农贸大市场,通过线上宣传引导、线下实地走访、现场发放宣传页等方式普及新规,督导市场开办方、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使用照明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更换整改。同时督促经营者加强对《办法》的学习,使用合适规范的光源,诚信经营。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96人次,检查农贸市场8家、超市30家、食用农产品经营户89家,发放《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600余份,督促更换不合格灯具77盏。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拒不改正的,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诚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自2023年12月1日起,如发现有销售者利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或拨打3812315进行投诉举报。